中税协发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
0次 2016-06-16 14:13
近日,中税协对外发布经中税协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16]03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有6章31条,分别对“资格证书发放”“资格证书登记、变更与注销”“诚信记录”“定期检查”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摘要如下:
资格证书发放
根据《办法》规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税协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税协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协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所在地为通过最后一科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地区。
考试合格人员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持报名时上传的下列材料原件至所在地地方税协进行现场审核:
(一)学历证书原件;
(二)身份证原件;
(三)2寸证件照;
(四)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五)申请免试的,还需提供符合申请免试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高级职称证书和单位人事部门聘任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资格证书登记
根据《办法》规定,考试合格人员在领取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办理资格证书登记手续。资格证书按是否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分类登记。
考试合格人员办理登记时应当按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办理执业登记应提交本人与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经登记的税务师加入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诚信记录
根据《办法》规定,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为税务师建立诚信档案,主要记录以下内容:(一)良好行为;记录(二)提示信息记录;(三)不良行为记录。
税务师诚信档案由地方税协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记录,中税协和地方税协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税务师诚信档案的查询服务。
定期检查
根据《办法》规定,资格证书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工作由中税协监督、指导,地方税协具体负责。税务师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税协组织的定期检查。中税协可以根据需要对地方税协的定期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税务师定期检查和抽查结果均记入税务师诚信档案。
据小编了解,中税协近期将启动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登记服务工作,请广大考试合格人员密切关注后续通知。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